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蔡宗哲)提供,文化景觀大戶,北投區豐年路二段,公寓,住宅,屋況生活機能好 近公車捷運,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基本資料:


 
案名
文化景觀大戶


 
物編
 


 
地址
北投區豐年路二段


 
總價
1200萬元  


 
建物登記坪數
41.36坪


 
格局
3房 / 2廳 / 2衛


 
屋齡
30.7 年


 
座向
座東北 朝西南


 
樓高
5 / 樓別 4


 
用途
住宅 / 類型 公寓


 
車位



 
外牆建材
馬賽克


 
月管理費



 
商圈
文化國小生活圈


 
學區
市立文化國小


 
公園綠地
豐年公園


 
點閱次數
230


 
房屋特色:


面關渡平原 景觀優


格局方正 邊間採光佳  大空間可塑四房


屋況生活機能好 近公車捷運


公園綠地多輕鬆擁有優質生活



交通方便 直接入住 無煩惱


賞屋諮詢專線 0987063854 蔡宗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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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陳秉宏)提供,崗山美4樓,北投區崗山路,公寓,住宅,方正三房,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基本資料:


 
案名
崗山美4樓


 
物編
 


 
地址
北投區崗山路


 
總價
850萬元  


 
建物登記坪數
31.17坪


 
格局
3房 / 2廳 / 1衛


 
屋齡
30.0 年


 
座向
座西北 朝東南


 
樓高
4 / 樓別 4


 
用途
住宅 / 類型 公寓


 
車位
無,先到先停


 
外牆建材
馬賽克


 
月管理費



 
商圈
復興崗生活圈


 
學區
市立桃源國小


 
公園綠地
新興公園


 
點閱次數
41


 
房屋特色:


通風採光佳


桃源國小旁 近捷運


方正三房


土地持分大


改建增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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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林育瑞)提供,文化亮麗3房,北投區中和街,公寓,住宅,前後採光 通風好,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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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蔡宗哲)提供,家樂福溫馨2房,北投區中和街,大廈,住宅,電梯管理華廈,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基本資料:


 
案名
家樂福溫馨2房


 
物編
 


 
地址
北投區中和街


 
總價
650萬元  


 
建物登記坪數
19.23坪


 
格局
2房 / 1廳 / 1衛


 
屋齡
15.3 年


 
座向
座北 朝南


 
樓高
10 / 樓別 4


 
用途
住宅 / 類型 大廈


 
車位



 
外牆建材
二丁掛


 
月管理費
$1046/月 元


 
商圈
復興崗生活圈


 
學區
市立逸仙國小


 
公園綠地
復興公園


 
點閱次數
54


 
房屋特色:


近家樂福 生活超便利


優質清靜社區


電梯管理華廈


方正格間 房況佳



離塵不離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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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陳薏先)提供,文化絕色亮麗二房,北投區杏林三路,公寓,住宅,裝潢新 屋況佳,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基本資料:


 
案名
文化絕色亮麗二房


 
物編
YS12346


 
地址
北投區杏林三路


 
總價
568萬元  


 
建物登記坪數
18.66坪


 
格局
2房 / 1廳 / 1衛


 
屋齡
32.4 年


 
座向
座南 朝北


 
樓高
4 / 樓別 4


 
用途
住宅 / 類型 公寓


 
車位



 
外牆建材
馬賽克


 
月管理費



 
商圈
文化國小生活圈


 
學區
市立文化國小


 
公園綠地
文化公園


 
點閱次數
169


 
房屋特色:


使用空間大 二大房


環境清幽 不吵雜


裝潢新 屋況佳


採光佳 低總價


小家庭最愛 可立即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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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王聰利)提供,北投捷運優質1樓,北投區大興街,公寓,住宅,寧靜住家優質社區,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基本資料:


 
案名
北投捷運優質1樓


 
物編
 


 
地址
北投區大興街


 
總價
2480萬元  


 
建物登記坪數
69.85坪


 
格局
5房 / 3廳 / 2衛


 
屋齡
27.8 年


 
座向
座西南 朝東北


 
樓高
5 / 樓別 1


 
用途
住宅 / 類型 公寓


 
車位
抽籤,坡道平面


 
外牆建材
二丁掛


 
月管理費
$500/月 元


 
商圈
北投捷運站生活圈


 
學區
市立北投國小


 
公園綠地
捷運綠帶公園


 
點閱次數
165


 
房屋特色:


北投捷運走路1分鐘


生活機能完善交通便利


寧靜住家優質社區


屋況佳 增值潛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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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陳力綺)提供,雙橡景觀捷運3房,北投區珠海路,大廈,住宅,生活機能佳,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基本資料:


 
案名
雙橡景觀捷運3房


 
物編
 


 
地址
北投區珠海路


 
總價
1380萬元  


 
建物登記坪數
28.80坪


 
格局
3房 / 2廳 / 1衛


 
屋齡
12.8 年


 
座向
座北 朝南


 
樓高
14 / 樓別 10


 
用途
住宅 / 類型 大廈


 
車位



 
外牆建材
二丁掛


 
月管理費
$1728/月 元


 
商圈
新北投捷運站生活圈


 
學區
市立逸仙國小


 
公園綠地
中庸公園


 
點閱次數
158


 
房屋特色:


近新北投捷運站


交通四面八達


生活機能佳


公園綠地 明星學區



稀有產品 僅此一戶


賞屋諮詢專線 0987063854 蔡宗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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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爭議案件,時有所聞,尤其是中古屋買賣,物之瑕疵的主張更是常見,而究竟物之瑕疵中的房屋漏水問題,買賣雙方的法律關係應如何主張呢?以下問題,為您一一解惑。
一、何謂”瑕疵屋”?
所謂瑕疵屋即指存在買賣標的房屋上之缺點。凡依通常交易之觀念,或當事人間之約定,認為標的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之瑕疵。
二、何謂’’瑕疵擔保’’責任?
所謂瑕疵擔保,係指買賣契約交易過程中,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分為「權利瑕疵擔保」與「物之瑕疵擔保」。
(一)權利的瑕疵:即指標的物受第三人限制或主張權利。
例如第三人主張有物的所有權;土地部份被限制使用。
※出賣人未善盡此義務時,買受人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解除契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
(二)物之瑕疵:即指標的物有效能或價值減少之瑕疵。
例如,標的物漏水;標的物為海砂屋。
※出賣人應擔保物交付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之效用。但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認為瑕疵。買賣契約中,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民法§354)
三、瑕疵的構成要件:
(一)買受人於契約成立前,不知有瑕疵。
(二)標的物效能或價值減少或滅失,或標的物無賣方保證之品質。
(三)瑕疵於危險移轉時確已存在。
四、買方得主張之權利:
(一)滅少價金或解約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二)損害賠償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 買受人方面,法律亦課其檢查標的物及於發現標的物有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之義務,如果買受人怠於通知,除非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外,應視為買受人已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356)
五、賣方責任之免除:
(一)民法第355條第一項: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二)通常檢查即能發現之瑕疵,買方受領後,未即時通知出賣人者。
(三)雙方已約定,賣方免除瑕疵擔保責任者。但如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66條: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六、消滅時效
(一)自發現瑕疵通知賣方後,六個月不行使。
(二)自標的物交付後,經過五年。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七、常見狀況Q & A
【Q1】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律效果?
【A1】出賣標的物有瑕疵時,買方依法有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二種權利。但買賣房屋發現漏水時,買方似以請求減少價金較為法院實務所接受。
最高法院86年台上1029號判決:「系爭外牆色差影響美觀、混凝土強度不足、建物不均勻沈陷、牆龜裂、地下室漏水、室內面積減少、公共設施多項未開發等瑕疵,………….被上訴人雖主張解除買賣契約,然系爭房屋已經建築完成並交付被上訴人使用,僅因若干瑕疵即解除契約,對出賣人顯失公平,不應准許,其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Q2】買賣契約成立後,房屋尚未點交前,若發現漏水情形,該如何處理?
【A2】最高法院86年台上第1689號:「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所負瑕疵保之責任,係以其物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有瑕疵存在為要件。在危險移轉前,買受人雖已發覺其物有瑕疵,如出賣人未確定的拒絕擔保,買受人尚不得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解除契約。」最高法院86年台上第3407號:「有關瑕疵擔保之規定,原則上於危險移轉後,始有其適用。惟於危險移轉前,買受人已發現標的物有瑕疵,倘出賣人無法提出無瑕疵之物,或擔保除去該瑕疵後為給付,買受人亦有拒絕受領瑕疵物之權利,並得解除契約。」
由上可知,若房屋尚未點交前,賣方本應負漏水責任,經紀業者應本於居間協調立場,督促賣方修復漏水,避免耽誤交屋時間。
【Q3】”物之瑕疵擔保”與”漏水保固”的差別?
【A3】漏水保固責任(保固條款),一般交易實務上,是用在擔保買賣標的物於交付後,尚能具備正常之品質與效用,而能達到一定之期間;換句話說,在交付時是沒有任何瑕疵的。
保固原則上是危險移轉時,並無瑕疵存在,而是購買使用後才出現自然的損壞,如果瑕疵是發生於危險負擔移轉時或於移轉前就已經存在,即屬瑕疵擔保的問題。
物之瑕疵擔保是基於法律規定所應負的法定責任,其目的在調和買賣雙方當事人間的利害衝突,其法律效果依法有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等,而保固責任則係基於保固契約所生之責任。
【Q4】賣方簽約前即告知買方屋內牆壁有受潮現象,如不合意,請勿購買,買方強調此為可接受的範圍,不影響其購屋意願,雙方於最後交屋時,附上屋況說明書,有詳列:<已就該標地物滲漏水部份情形說明,屋主以現況交屋>,簽約前已明確說明屋況,還需要負瑕疵擔保的責任嗎?
【A4】民法第355條第一項: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然前述所稱之瑕疵,說明是否充分,還是要看事實情況而定,例如:每次樓上洗澡樓下就會滴水,但賣方卻只說會受潮,並未完全明白告知買方漏水情形,此時賣方不得免除其瑕疵擔保責任。
遇此狀況,應於買賣契約書或屋況說明書中,說明房屋現有之滲漏水情況及位置,並載明由買方自行處理,賣方無須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Q5】買賣契約中載明「本標的物為現況交屋」,賣方就可以免除瑕疵擔保責任嗎?
【A5】「現況交屋」並非免除全部瑕疵擔保責任,僅能解釋得免除「買方應盡速檢查能發現而未發現」之瑕疵擔保責任。例如:標的物有裂縫、大漏水之現況,僅能就該現況免除瑕疵擔保,若交屋後發現與前述瑕疵不同位置、狀況之其他物之瑕疵,出賣人仍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詳參住商生活情報第175期)
【Q6】違建漏水,賣方需要負責嗎?
【A6】一般交易中,違建大多屬標的物一部分,對出賣人而言當負瑕疵擔保責任,除非買賣契約書訂有明文或特別載明該違建為出賣人另外贈與,因贈與無瑕疵擔保問題,當不必負責。
【Q7】公共管路漏水,賣方要負責嗎?
【A7】先查明漏水原因是否為共有,或共有之部分導致漏水,若是,則出賣人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蓋買賣標的除專有所有權外,尚有公共區域使用權部分,前述兩者均係標的物範圍,出賣人當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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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斡旋金
一般買方支付斡旋金之同時,會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簽立斡旋金契約,該契約書除了明訂雙方權利義務外,最重要的就是委託斡旋議價的期間,意即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代為議價斡旋的期限,通常為三到七天不等,逾此期限,若就買賣價金雙方無法達成合意時,則斡旋金契約當然失效,但是若在此期間,買方有其他事由需要中止時,在賣方還未簽收該斡旋金時,買方亦可透過契約約定之方式通知中止斡旋,此時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將斡旋金全數無息返還予買方。
當買賣議價合意時,斡旋金即轉為定金處理,如果買賣雙方事後反悔,則會衍生違約罰責問題。通常如果是買方違約不買,則賣方得沒收該定金,若係賣方違約不賣,則賣方應加倍返還定金。詳參住商不動產買賣議價委託書第四條之規定。

二、什麼是要約書
目前不動產交易實務上因為斡旋金所衍生之糾紛層出不窮,為此,內政部版要約書應勢而生,該要約書與斡旋金契約書最大的不同在於前者少了議價金的部分,而要約經賣方承諾,買賣雙方即負履行簽立買賣契約之義務,買賣任一方違約時仍然有違約賠償之責任。
為避免斡旋金糾紛,內政部於八十六年起即開始要求不動產經紀業者在法令尚未修訂之前,應主動告知消費者內政部版要約書與交付斡旋金可擇一使用,同時對於這項告知義務,建議以書面為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第六八八次委員會議:「房屋仲介業者倘利用交易資訊不對稱之特性,隱匿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在向購屋人收取斡旋金之同時,未同時告知購屋人亦得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及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故房屋仲介業者宜以另份書面告知購屋人有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之權利,且該份書面之內容宜扼要說明「要約書」與「斡旋金」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並經購屋人簽名確認,以釐清仲介業者之告知義務。另若仲介業者約定交付斡旋金,則宜以書面明訂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明確告知消費者之權利義務。」決議中所指之書面,係指公平交易委員會所提供之制式範本,住商不動產「買賣議價委託書」即是依此原則而立。

三、斡旋與要約的叮嚀
建議消費者,無論簽立何種契約書,務必詳細審閱契約內容,並要求不動產經紀業者給予詳盡之專業解說,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再決定是否以議價保證金方式斡旋或立要約書向賣方要約。此外,契約書所載之約定事項一旦經賣方簽認後,即視為買賣契約之一部分,任一方均不能任意違約或片面解約。如有不得已之事由須撤回斡旋或要約時,亦應依契約規定之方式於賣方承諾前為之。而當賣方承諾出價條件時,也應確實於買賣議價委託書(斡旋契約書)上簽字並註明日期及時間,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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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定型化契約條款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乃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定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查不動產經紀業者與消費者所簽訂之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其中服務費、違約責任之約定等,均屬業者預先制定,是其性質為定型化契約條款無疑。


二、何謂個別磋商條款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個別磋商條款」即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中,委託銷售總價、委託銷售期間等,均為消費者與經紀業者,個別磋商而合意,是其即為個別磋商條款。


三、何謂契約審閱期
1.因為定型化契約中的大部分條款,均為「定型化契約條款」,而定型化契約條款又是企業經營者單方所預先擬定,因此其內容大多會有利於企業。為了防範此種不公平,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乃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訂型化契約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2.同條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定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而不動產專任委託契約書,據內政部地政司公佈之契約範本,已一併公告其契約審閱期為三日。
3.違反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者,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按定型化契約之所以由消費者事先審閱,乃因其中之訂型化契約條款是企業單方預先擬定,為免不公而設。由上述立法目的可知,所謂的「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乃指某些「定型化契約條款」,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對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個別磋商而合意之條款,例如:委託售價、委託期間等,當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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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陳秉宏)提供,極上溫泉甜蜜屋,北投區光明路,大廈,住宅,生活機能強,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本資料:


 
案名
極上溫泉甜蜜屋


 
物編
 


 
地址
北投區光明路


 
總價
338萬元  


 
建物登記坪數
7.52坪


 
格局
1房 / 1廳 / 1衛


 
屋齡
5.3 年


 
座向
座西北 朝東南


 
樓高
14 / 樓別 8


 
用途
住宅 / 類型 大廈


 
車位



 
外牆建材
二丁掛


 
月管理費
$753/月 元


 
商圈
新北投捷運站生活圈


 
學區
市立逸仙國小


 
公園綠地
北投溫泉親水公園


 
點閱次數
269


 
房屋特色:


新北投站步行1分鐘內可達


近學區公園綠地 鄰近全台聞名綠建築圖書館


生活機能強 位處北投最繁榮商圈


戶戶溫泉 24H管理 飯店式門禁管制



單身貴族首選 有殼心願不是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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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黃婉瑜)提供,文化電梯華廈,北投區中央北路二段,大廈,住宅,挑高樓層 低總價,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基本資料:


 
案名
文化電梯華廈


 
物編
 


 
地址
北投區中央北路二段


 
總價
735萬元  


 
建物登記坪數
23.19坪


 
格局
2房 / 1廳 / 1衛


 
屋齡
15.6 年


 
座向
座西南 朝東北


 
樓高
8 / 樓別 3


 
用途
住宅 / 類型 大廈


 
車位



 
外牆建材
其他


 
月管理費
$1044/季 元


 
商圈
 


 
學區
市立文化國小


 
公園綠地
文化公園


 
點閱次數
 


 
房屋特色:


搶手文化學區 小家庭最愛


稀有電梯華廈 鄰近捷運


挑高樓層 低總價


住戶單純 位處黃金地段


通風採光佳 生活機能超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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