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蔡宗哲)提供,文化景觀大戶,北投區豐年路二段,公寓,住宅,屋況生活機能好 近公車捷運,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蔡宗哲)提供,文化景觀大戶,北投區豐年路二段,公寓,住宅,屋況生活機能好 近公車捷運,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蔡維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陳秉宏)提供,崗山美4樓,北投區崗山路,公寓,住宅,方正三房,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陳秉宏)提供,崗山美4樓,北投區崗山路,公寓,住宅,方正三房,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蔡維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林育瑞)提供,文化亮麗3房,北投區中和街,公寓,住宅,前後採光 通風好,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林育瑞)提供,文化亮麗3房,北投區中和街,公寓,住宅,前後採光 通風好,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蔡維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蔡宗哲)提供,家樂福溫馨2房,北投區中和街,大廈,住宅,電梯管理華廈,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蔡宗哲)提供,家樂福溫馨2房,北投區中和街,大廈,住宅,電梯管理華廈,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蔡維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陳薏先)提供,文化絕色亮麗二房,北投區杏林三路,公寓,住宅,裝潢新 屋況佳,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陳薏先)提供,文化絕色亮麗二房,北投區杏林三路,公寓,住宅,裝潢新 屋況佳,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蔡維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王聰利)提供,北投捷運優質1樓,北投區大興街,公寓,住宅,寧靜住家優質社區,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王聰利)提供,北投捷運優質1樓,北投區大興街,公寓,住宅,寧靜住家優質社區,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蔡維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住商不動產,北投中央加盟店(陳力綺)提供,雙橡景觀捷運3房,北投區珠海路,大廈,住宅,生活機能佳,買屋找住商不動產

蔡維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不動產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爭議案件,時有所聞,尤其是中古屋買賣,物之瑕疵的主張更是常見,而究竟物之瑕疵中的房屋漏水問題,買賣雙方的法律關係應如何主張呢?以下問題,為您一一解惑。
一、何謂”瑕疵屋”?
所謂瑕疵屋即指存在買賣標的房屋上之缺點。凡依通常交易之觀念,或當事人間之約定,認為標的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之瑕疵。
二、何謂’’瑕疵擔保’’責任?
所謂瑕疵擔保,係指買賣契約交易過程中,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分為「權利瑕疵擔保」與「物之瑕疵擔保」。
(一)權利的瑕疵:即指標的物受第三人限制或主張權利。
例如第三人主張有物的所有權;土地部份被限制使用。
※出賣人未善盡此義務時,買受人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解除契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
(二)物之瑕疵:即指標的物有效能或價值減少之瑕疵。
例如,標的物漏水;標的物為海砂屋。
※出賣人應擔保物交付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之效用。但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認為瑕疵。買賣契約中,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民法§354)

蔡維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什麼是斡旋金
一般買方支付斡旋金之同時,會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簽立斡旋金契約,該契約書除了明訂雙方權利義務外,最重要的就是委託斡旋議價的期間,意即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代為議價斡旋的期限,通常為三到七天不等,逾此期限,若就買賣價金雙方無法達成合意時,則斡旋金契約當然失效,但是若在此期間,買方有其他事由需要中止時,在賣方還未簽收該斡旋金時,買方亦可透過契約約定之方式通知中止斡旋,此時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將斡旋金全數無息返還予買方。
當買賣議價合意時,斡旋金即轉為定金處理,如果買賣雙方事後反悔,則會衍生違約罰責問題。通常如果是買方違約不買,則賣方得沒收該定金,若係賣方違約不賣,則賣方應加倍返還定金。詳參住商不動產買賣議價委託書第四條之規定。

蔡維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何謂定型化契約條款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乃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定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查不動產經紀業者與消費者所簽訂之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其中服務費、違約責任之約定等,均屬業者預先制定,是其性質為定型化契約條款無疑。

二、何謂個別磋商條款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個別磋商條款」即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中,委託銷售總價、委託銷售期間等,均為消費者與經紀業者,個別磋商而合意,是其即為個別磋商條款。

三、何謂契約審閱期
1.因為定型化契約中的大部分條款,均為「定型化契約條款」,而定型化契約條款又是企業經營者單方所預先擬定,因此其內容大多會有利於企業。為了防範此種不公平,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乃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訂型化契約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2.同條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定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而不動產專任委託契約書,據內政部地政司公佈之契約範本,已一併公告其契約審閱期為三日。
3.違反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者,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按定型化契約之所以由消費者事先審閱,乃因其中之訂型化契約條款是企業單方預先擬定,為免不公而設。由上述立法目的可知,所謂的「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乃指某些「定型化契約條款」,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對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個別磋商而合意之條款,例如:委託售價、委託期間等,當然不在此限。

蔡維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 2